2月16日上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波、熊某春、瞿某等14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波与广州、昆明等地的国内货主联系,将国内货主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计税进口的腰果、无花果干等货物,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申报进境,偷逃税款,从中牟利。刘某波先后安排被告人熊某春、覃某、翟某、李某、李某强等人,在龙邦、平孟等口岸负责对接具体通关、查验清单货物等事宜。刘某波、熊某春联系从事落地加工的被告人梁某、黎某燕、莫某、苏某娟、杨某等人,帮助将货物伪报贸易性质申报入境,并对部分货物进行更换包装,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人梁某还自行联系国内货主走私腰果入境获利。被告人黄某建、谭某芬作为边民合作社的申报代表,明知不是边民购买的货物,不符合边民互市贸易规定,仍帮助刘某波、熊某春等人,利用自身边民的名义,将货物申报入境。被告人谭某艳明知刘某波等人从事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将货物申报进境的行为,仍提供帮助对走私的货物进行汇总统计、记账、转账等。经查实,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刘某波等14人偷逃税款1.5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波、熊某春、瞿某、谭某艳、梁某、黄某建、谭某芬、李某强、李某、苏某娟、莫某、杨某、黎某燕、覃某违反海关法规,帮助他人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为他人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庭审中,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