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广西日报:百色法院用『活的法律』破解『类案不同判』
作者:百色中院  发布时间:2023-02-03 09:09:39 打印 字号: | |

2月1日,《广西日报》刊载“百色法院:用‘活的法律’破解‘类案不同判’”,报道百色法院案例研究中心工作。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如何把握缓刑适用条件?受贿与自洗钱交叉犯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如何?未成年居中介绍卖淫是否成立强奸罪共犯?近日,在百色市法院案例研究中心首期案例分析会上,法官们就这些案例进行了专业探讨。

“近年来,‘类案不同判’受到社会关注,其背后是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我们在案例分析会上探讨的几起案件均为审判实务中碰到法律适用分歧的实例。”百色市中院院长、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潘凌宇介绍,该院成立案例研究中心,旨在以案例研究为切入点,切实解决司法实践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类似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司法正义从根本上需要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判实现其正义的价值。近年来,百色市两级法院立足当地司法实际,扎实开展司法案例研究工作,多篇案例获最高人民法院及自治区高院采用,其中《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刘某晓诉刘某法等确认合同无效案》《针对特定对象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翟某信故意伤害案》等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众所周知,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如果改买卖为“永久租赁”,法律会保护这种租赁关系吗?在刘某晓诉刘某法等确认合同无效案中,田东县村民刘某法将自家集体土地宅基地以10万元永久性“出租”给陆川县居民吴某菊建房。刘某法的儿子刘某晓认为此举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田东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与农民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或者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最终认定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百色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邓梅君表示,案例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活教材”,不仅易于理解还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发挥好“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作用。

典型案例是法律生命力的重要载体,作为法官不仅要会办案,还要会总结、会思考、会提炼。今年以来,百色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院征集各类典型案例活动中,共报送各类案例80余篇,形成一批典型性案例。如百色中院妥善执结“广西某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采取“活封活扣”盘活企业知识产权,将“知产”变“资产”,促使双方执行和解债务3500余万元,入选广西法院开展执行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的源头活水往往在基层法院。工作中,百色法院着力培养基层法官的案例意识、精品意识,注意在办案中敏锐发现典型性案件,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研究成果,进而不断提升案例研究实效,促进裁判尺度统一,确保类案同判,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来源:广西日报
责任编辑:黄晓莹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