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潘桂珠等13名被告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右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7年开始,被告人潘桂珠、马志兄在广西平果市以个人名义从事高利放贷,赚取高额利息,笼络他人以非法手段催讨债务。2011年,被告人潘桂珠挂牌成立“佳利商汇所”,以佳利商汇所为依托在平果市民间从事更大规模高利放贷。随后有组织地多次采取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亲属、朋友施压“索债”,通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佳利商汇所在实施高利放贷暴力催债的过程中,逐步发展组织和吸纳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被告人潘桂珠为组织者、领导者,马志兄、潘锦蔚、潘永好为骨干成员,黄宏英、马世领、马世杰、马成财、吴俊谕、马道体、周世波、潘诗霖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011年至2019年期间,该组织通过高利放贷的方式设定高额利息,然后通过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方式针对不及时还款的借款人、担保人及亲属,有组织的实施了非法拘禁15起,敲诈勒索8起,非法侵入住宅2起。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获得巨额非法收益。
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桂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马志兄、潘锦蔚等1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相应财产刑;陆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责令相关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对涉案财产进行了处置。
一审宣判后,潘桂珠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保障了各上诉人及辩护人享有的各项法定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了充分的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