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右江区人民法院联合百色市交通警察支队、百色市交通警察直属一大队、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在百色市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基地,组织了一场特殊的交通安全惩教课堂。这也是百色法检警首次合作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系在未满十七周岁的青少年,由于父母平时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忽视青少年交通安全监管,导致被告人李某某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出于冒险心理,经常驾驶其父亲的摩托车外出。2021年4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带摩托车头盔的情况下,驾驶其父亲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朋友往乡镇行驶,当行驶至国道324线1967km+120m路段时,因在拐弯处超车处置不当,与同向行驶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同向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右江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平时会让其自己骑家里的二轮摩托车去接其弟弟,被告人李某某不清楚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辆上路的危害后果,监护人缺乏对孩子的安全监管。法官同时了解到,这种让未成人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在乡镇村屯是常见的现象。按照对未成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为了被告人李某某的平安健康成长,提升家长和孩子的安全教育意识,右江区人民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相关规定,向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让被告人李某某及其父亲接受交通安全教育。
为加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教育,百色市两级法院联合市交警支队、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将交通安全惩教课堂安排在全市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基地。在活动现场,法官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宣判,后检察官和法官结合交通安全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法庭教育,同时阐明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监护责任和怠于履行监护责任会承担的法律后果。接着,市交警支队的警官给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长讲解交通安全法规,同时播放安全教育片,讲解结束后,交警带着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长参观基地,并引导他们参与游戏互动。活动结束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留言板上写下心里话,保证以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表示,其以后会监管好孩子,自己以身作则遵守法规,加强交通安全学习,带好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