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凌云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原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张明耀涉嫌犯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020年间,被告人张明耀利用担任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唐某、赵某、张某、陆某、李某、马某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安某、陆某、覃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安某三人共计78.8万元现金;2016年11月底,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陆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陆某现金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明耀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其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给予的88.8万元现金,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明耀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案件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