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韦朝永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私营企业主韦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危旧房改造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2.3254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朝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2.325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朝永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充分进行法庭辩论,并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