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8日上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德保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黄锦锋涉嫌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依法对被告人黄锦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黄锦锋已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020年,被告人黄锦锋在担任德保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6.38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锦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锦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黄锦锋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锦锋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百色中院将该案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警示教育的内容之一,政法委干警代表及全院干警到庭旁听,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起到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的警示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