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对以被告人李某昭为首、李某祖、李某川、李某辉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公开宣判,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八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六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李某昭、李某祖、李某川、李某辉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该恶势力团伙多次敲诈他人财物共计14000元;以挖路基、堆石头等方式多次阻拦其他运输木材车辆通行;以通讯塔破坏风水造成村民死亡为由非法拆除铁塔公司的铁塔,致使铁塔公司塔基损失价格为51536.22元,铁塔三管塔损失价格为56171.5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昭经常纠集被告人李某祖、李某川、李某辉,两年内多次通过召集村民立牌匾明码标价、威胁、聚众堵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以李某昭为纠集者,李某祖、李某川、李某辉为其他参与者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李某昭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实施堵路,拦截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平果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切实贯彻庭审实质化的各项要求,及时召开庭前会议,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行证据展示,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