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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0民初57号公益诉讼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5 16:01:0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桂10民初24号

 

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工艺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如下事项: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号院3号楼1501。

原告:金华市绿色生态文化服务中心。住所地:金华市八一路北街1098号。

被告: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华银铝厂区。

2、起诉和受理时间

起诉时间:2019年6月17日。

受理时间:2019年6月17日。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消除危险,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排泥库向巴里屯河及地下水系泄漏造成的损害;消除1号赤泥库对周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损害;

(3)、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即采取有效措施治理修复被污染的环境生态,包括恢复1号赤泥库周边土壤原状;

(4)、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对因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在全国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5)、判令被告赔偿排泥库泄漏点周边和1号赤泥库周边地上河水、地下水系及土壤受到损失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0°万元(最终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

(6)、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共计30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

(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检测鉴定评估等全部诉讼费用。

4、基本事实和理由

被告华银铝公司多年来多次发生排泥库泥浆泄漏事件,以及1号 赤泥库污染周边水体和土壤的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环境资源。原告多次派环保志愿亲临现场调查,确认被告危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十分严重。 据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新浪新闻、财经网、每日经济新闻等 媒体报道,2019年2月25日、26日,位于广西德保县那甲镇一条河流突然变成红色,村民养殖的鱼死亡,生活用水也受到影响。2月24日,德保县委县政府通报称,经初步调查分析,河流水质异常与一家铝业公司排泥库泥浆渗漏有关。记者了解到,因为河水变色,那甲镇中屯、巴里、百灵等数个村屯受到影响,村民生活、饮用水主要靠从外地运水维持。 资料显示,涉事企业华银铝公司于2003年2月成立,其投资的华银氧化铝一期工程是我国铝工业发展史上一次性投资最大、一次性建设生产规模最大的氧化铝项目之一。公司自投入运营后,已多次发生泄漏事故。《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华银铝公司在2008年3月曾发生排泥库泄漏事件,当地政府部门组织力量使污染得到有效控制;6个月后,其排泥库再次泄漏;2009年1月,公司又一次发生泄漏事件,源头悬浮物超标666至1041倍;2012年5月,排泥库泄漏造成德保县当地的部分村庄被洪水淹没;《新华社》报道,2012年5月26日,华银铝公司龙山排泥库现泥浆泄漏,污染不断持续,造成43户农民受灾、1000多亩农田被淹。 同时,华银铝公司赤泥污染严重。2018年初,经对1号赤泥库周边外苗屯、内苗屯农田土壤样品作出的检测报告显示,1号赤泥库下方,内苗屯集体水塘底泥样品的镉含量为2.08mg/kg,砷含量为232mg/kg。参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三级限值lmg/kg、30mg/kg(该限值是保障植物正常生长的临界值),该池塘底泥重金属镉、砷,分别为限值的2.08倍,7.73倍。同样位于华银铝1号赤泥库下方的内苗屯一处农田表层土壤样品,ph值为7.2,镉含量为1.16ng/kg,砷含量为127mg/kg。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限值0.3mg/kg、25mg/kg,该农田样品重金属镉、砷,分别为限值的3.86倍,5.08倍,与内苗屯相邻的外苗屯,处位于华银铝1号赤泥库下方的农田表层土壤样品,ph值为7.6,镉含量为4.02mg/kg,砷含量为78.9mg/kg。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限值0.6mg/kg、20mg/kg,该农田样品重金属镉、砷,分别为限值的6.7倍,3.945倍,受损严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被告在各级政府部门的督促下正在整改,但对已经造成的环境公益的损害仍需承担全部民事法律责任。 原告是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至第5条的规定,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因此,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侵权法律责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公告期间届满前,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三、公告期间届满前,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

四、参与本案诉讼的公众,有提供相关线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提出意见、对调解书或者裁判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权利。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届满。

 

 

联系地址:广西百色市城东路168号

联系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联系电话:0776-2989686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月十九

 


 
责任编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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