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的一天,过某到乐业出差,通过微信加张某为好友。后张某与其朋友刘某、向某预实施诈骗过某,经过协商,由张某、向某人以邀约过某到KTV包厢唱歌喝酒为由,后刘某趁过某不备,刘某将事先准备好的“兴奋药剂”氯硝西泮倒入过某的酒杯让其喝下,约半个钟头后,过某感觉醉酒失忆,三人便趁过某处于酒醉失忆状态利用扑克牌以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的过程中,刘某趁过某不备,以偷牌、换牌的方式使过某输钱,过某一共输掉24000 余元现金,另尚欠刘某、向某共计55000元,因此刘某逼迫过某写下55000 元欠条。后刘某、张某、向某相将获得的现金24000 元进行分赃。
9月20日,乐业县人民法院刑事法庭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检察机关认为,刘某、张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行为,向酒水里投放药物方式麻痹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发表了意见。三人在法庭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的部分家属、群众旁听庭审。案件将择期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