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告如下事项: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号院3号楼1501。
被告: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西市渠洋镇。
2、起诉和受理时间
起诉时间:2018年8月8日。
受理时间:2018年8月8日。
3、原告诉讼请求
⑴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停止破坏地下水环境资源、停止继续导致山林石漠化;⑵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即对侵害的山体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开采土地进行复垦;⑶判令被告承担三年来对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对地下水资源和生态石漠化破坏所造成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000万元(最终以环境损害评估结果为准);⑷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调查费、差旅费、专家顾问费、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⑸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检测、勘验、鉴定、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基本事实和理由
被告从2015年起连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情节严重,先后受到靖西市环境保护局、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等多次行政处罚,可是被告依然继续违法排污、屡罚屡犯。2016年被告在新甲乡念力村念洪屯新建排泥库时,把大量泥水倾倒至库底岩洞岩缝之中,造成地下河道堵塞,形成堰塞湖,使得上游村屯被淹,水源地受污染,公共利益及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害,至今念洪屯等村寨依然浸泡在堰塞湖中。被告自2007年投产以来,在铝土矿开采过程中对生态破坏严重,不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据初步测算,截止目前被告的开采行为已经导致2200多亩土地山林石漠化,给广西的生态环境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被告的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同时也构成环境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被告对其超标超量排放大气污染物、破坏地下水资源以及石漠化山林等行为,给环境生态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民事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及承担原告的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二、公告期间届满前,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构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三、公告期间届满前,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
四、参与本案诉讼的公众,有提供相关线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提出意见、对调解书或者裁判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权利。
本公告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4日止届满。
联系地址:广西百色市城东路168号
联系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联系电话:0776-2989608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