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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拒执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8-08-17 10:59:54 打印 字号: | |
  1、(2015)田刑初字第159号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岑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尚欠申请人赵某某劳务费9万元,经法院调解其承诺于2014年底支付完毕。因逾期后经法院多次催促都未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即对其所有的车辆(桂LWS598)进行活封,但之后,因其还欠其他人的款,就擅自拿法院已查封的车辆去抵债,导致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无法履行,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岑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2015)右刑初字第387号判决书

自诉人邓某某

被告人邓某胜,男,右江区人。邓某某与邓某胜民间借贷一案,经法院判决,邓某胜于法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邓某某40000元及利息。但在判决书生效后且邓某某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情况下,邓某胜在收取房屋租金每年29400元后,除拿出小部分钱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外,余款挪作他用,致使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至今未能执行,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特征,法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邓某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老赖上法院黑名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恐成空

2016年8月以来,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协助田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中共田阳县政协委员会党组、中共田阳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对228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81名政协委员会委员、2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无犯罪记录、有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记录进行资格审查,发现存在违法犯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况的,将进行详细情况说明并作出认定意见。截止目前,共发现四名政协委员因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裁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田阳法院对上述四人拒执情况进行说明,并向相关单位进行汇报。

继限高、限贷、限行等措施后,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资格审查将是对失信人员信用惩戒的另一重大、有力举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各级人民群众的代表,是各行业的榜样和典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谋取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守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诚实守信的需求,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通过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进行严格要求,推动普及法律常识,树立法律信仰,形成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制氛围,使人人知法、懂法,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塑造现代法律观念,使依法治国真正落到实处,走进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秩序,切实改进社会生活风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4、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蒙某某申请执行梁某合同纠纷案

2008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蒙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蒙某某承包地处头塘镇百里村那雷屯芒果场转让给被执行人梁某管理使用经营,转让费共计60000元正。芒果成熟后,被执行人梁某仅采收部分芒果。2008年7月30日至8月10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蒙某某经被执行人梁某同意采收余下的芒果并运到市场销售得价款16050元。

2009年6月10日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阳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梁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蒙某某承包金43950元。因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梁某一直未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0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田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主办法官通过查控,于2011年21月2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田阳县支行的9000元存款,尚有36423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我院于2015年2月把被执行人梁某挂上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使被执行人梁某无法乘坐动车。被执行人梁某于2016年7月28日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蒙某某协商,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某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蒙某某执行款26000元,申请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蒙某某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梁某余下执行款和逾期利息的追偿。当日,被执行人梁某一次性支付了26000元。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书》名为转让协议,从内容上看,实为芒果采收销售转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承包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属于有效的合同;被执行人应依约在采收完芒果后给付给申请执行人600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付给申请执行人承包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执行人主张申请执行人不是芒果场的所有权人,协议应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申请执行人依约定与原承包人黄黎明取得了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执行人梁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向前、黄建华、蒙元兴承包金43950元。

2009年6月17日,被执行人梁某提起上诉,2009年11月27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百中民一终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多年来通过各种手段躲避执行。本案中主办法官除了采取传统的银行扣划强制措施,另外将被执行人公布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相关部门协同,限制被执行人贷款、出境、乘坐飞机、高铁,极大地压缩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充分发挥强制执行手段的震慑作用,促进案件执结,尽最大的努力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5、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4年1月1日12时40分,黄某某搭乘丈夫覃某某才驾驶的桂LGD283号摩托车沿324国道由田阳县百育镇往田州镇方向行驶与黄大岛驾驶桂L19677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覃某某、黄某某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月28日,田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阳公交认字[2013]第45102162014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大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覃庭才、黄金兰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5年8月3日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一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黄某某赔偿原告黄金兰损失18343.97元。因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黄某某一直未履行法律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田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主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于2016年5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银行存款360元至田阳县府人民法院,但被执行人黄某某一直未履行剩余款项。田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9日将被执行人黄某某挂上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6年9月12日将黄某某失信行为通过田阳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LED大屏幕向公众滚动公布。黄某某同村人看见该失信信息后即联系黄大岛询问详情,黄某某得知自己失信行为被公之于众,十分羞愧,随即联系主办法官,表示愿意立即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上诉义务。2016年9月14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确认(2016)桂1021执173号案件给付金额为16360元整,并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得以实结。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原告黄某某合理损失共计35928.12元,误工费为8367.12元,护理费4217.03元、营养费820元。被告黄某某、覃某某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黄某某身体受伤造成损失,被告黄某某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黄某某所驾驶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黄某某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黄某某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某某损失17584.15元;二、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黄某某损失18343.97元;三、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被执行人黄大岛一直通过各种手段躲避执行,主办法官除了采取银行扣划强制措施外,将被执行人公布在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相关部门协同,限制被执行人贷款、出境、乘坐飞机、高铁,同时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过网络、报纸、LED大屏幕广告牌等进行公布,极大地压缩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充分发挥强制执行手段的震慑作用,促进案件执结,尽最大的努力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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