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引 > 执行须知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15 11:43:17 打印 字号: | |
  (××××)浙0824执××××号

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写明名称、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住所地;法人写明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写明法定代表人名称,职位)

被执行人:(自然人写明名称、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住所地;法人写明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写明法定代表人名称,职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号,发出执行通知书时间),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写明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写明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章)

            书 记 员   ×××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