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生效法律文书的首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申请执行人有以下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未补齐的;
(b)违反管辖规定,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未改正的。
3、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4、申请执行人有以下行为的,有可能导致财产权益暂时无法实现或者无法完全实现:
(a)申请执行人怠于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怠于向人民法院举报,导致人民法院穷尽一般调查措施后也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的;
(b)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参与分配的权利的;
(c)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怠于抗辩的。
5、申请执行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案外人的财产被控制或处分,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执行人执行风险提示
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延迟履行金。
2、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事由,应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3、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
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按期提交审计、评估、鉴定所需材料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处分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妨害执行的,将承担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
6、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