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引 > 执行须知
执行立案标准及启动程序
  发布时间:2018-08-15 11:34:18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或义务行为,且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如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为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法院应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别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

二、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持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相关证明,到法院立案大厅办理执行立案申请手续。
责任编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