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31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罗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2015年3月6日中午至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朋友凌云县城朋友家家等处共三次吃饭饮酒。次日凌晨2时30分,罗某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某在县城茶乡大道往水泥厂路段时,罗某某因酒后无法正常驾驶导致摩托车碰刮到公路中间的隔离带护栏,致使两人连同车辆一起侧翻倒地,造成其本人和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与躺在绿化带地上呻吟的杨某某搭话,但并未采取抢救措施,而是任意地将杨某某丢弃在现场,自己驾驶摩托车回家中睡觉。直至早上7时许,被害人杨某某的尸体被路人发现。经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认定,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在事故中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为其胞兄罗某兵。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某的胞兄罗某兵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4000元人民币作为被害人的埋葬费。
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并由其亲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少部分的经济损失,可视为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