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收到一起奇异的诉状,妻子竟将丈夫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而被告却是一名陌生女子。
原来,罗某与申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结婚十五年,孩儿绕膝,生活幸福平静。却不料,这平静的日子被丈夫申某的出轨打破了。2010年,罗某的丈夫申某认识了姚某,两人很快发展为婚外恋。去年,申某得知姚某怀孕后,要求她到医院做流产手术,结果被其拒绝。姚某提出如果要流产、分手,申某得支付15万元补偿。申某与姚某双方达成协议:申某同意补偿姚某15万元作为终止妊娠及终止双方关系的一切损失费用。申某将15万元支付给姚某后,姚某并未依约定终止妊娠。事情败露后,申某追悔莫及,罗某伤心之余,难忍愤怒,认为自己与申某结婚十五年,15万元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以此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与姚某告上公堂,要求姚某返还15万元。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申某将大额钱款支付姚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罗某的同意,严重损害了罗某的财产权益,且申某支付姚某15万元的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姚某之间的不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亦有违公平。姚某在道德的感化和法律的教育之下,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主动退还了罗某13万元“分手费”,罗某收到13万元款项后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