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口角,张萍手持铁铲在4米高的挡土墙上与邻居方明吵骂,被方明举手欲打人的动作惊吓意外从挡土墙上摔下,造成十级伤残。7月23日,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双方对该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最终判令张萍自行承担其各项经济损失的40%,剩余60%由方明负担。
2014年4月11日上午,张萍夫妇在与方明家仍存在争议的宅基地施工,方明的父亲方舟路过看到后,即刻用电话通知了其儿子、儿媳到工地阻止施工。方明夫妇到达后,张萍夫妻俩便停止了施工,随后双方又因土地归属问题再次发生严重争吵,张萍手持铁铲在4米高的挡土墙上一边沿边行走一边与方明夫妇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激怒的方明举手作欲打人的动作,随后冲到了张萍面前又停住了,此时张萍因受惊欲避让,不慎从挡土墙上摔下,鲜血直流,张萍的丈夫刘涛见状急忙拨打电话报警,方明夫妇也急忙将张萍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那坡县人民医院诊断,张萍为颅脑损伤、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并右肺挫伤、右侧肩胛骨及右尺骨骨折。张萍在那坡县人民医院治疗18天后,于4月29日转至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并于5月16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36天。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31142.28元。2015年1月19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伤残鉴定,张萍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因与方明夫妇无法达成协议,张萍遂诉至那坡县人民法院,要求方明夫妇及其父亲方舟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4272.56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派出所当天对张萍丈夫及方明妻子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可以证实,双方在争吵过程中并没有发生任何肢体冲突,但方明承认了张萍是在其动作恐吓的情况下才避让摔伤的,因此方明与张萍所受的损害是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方舟电话通知其儿子、儿媳到达现场后,双方均未采取克制和冷静的处理方法,对张萍的摔伤构成共同侵权,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张萍在4米高的挡土墙上一边沿边行走一边与方明夫妇争吵,而挡土墙上无任何护栏,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险情发生的可能,但却未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导致其从4米高的挡土墙上摔下并致损,因此张萍对其自身所受损害亦存在过错,对其所受损失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方明夫妇及其父亲方舟三人应承担60%的责任。张萍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经计算确认为人民币93301.08元,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由张萍自行承担其各项经济损失的40%即为37320.43元,方明夫妇及方舟则承担剩余的55980.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