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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K粉迷奸未成年少女 “90后”两男子分获不等刑罚
作者:廖敏秀  发布时间:2015-07-22 10:37:24 打印 字号: | |

       两名青年男子在吸食毒品后,变得色胆包天,竟然在初次见面的未成年少女酒中“下药”并作出轮奸该无辜女子的不耻兽行。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依法以强奸罪判处两被告人五年六个月和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石某和刘某均是“90后”的百色市人,平时喜欢聚在一起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傍晚,石某、刘某和吴某相约来到凌云县城郊的水源洞吃宵夜。3人商定由石某打电话给同乡田某(女)邀请其前来相聚。一个小时后,田某带着同事16岁的貌美少女小丽一起来到水源洞的河堤边,5人饮酒畅谈。酒过三巡后,田某和小丽离席去卫生间,石某便趁机将随身携带的少量“K粉”倒入一啤酒瓶中,和刘某商量后将该啤酒瓶放到小丽座位前的桌上。待田某和小丽返还后,石某和刘某等人就劝小丽喝下放有K粉的啤酒,小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瓶啤酒一饮而下。约十分钟后,在酒精及K粉的作用下,小丽开始呕吐,并感到头晕,意识逐渐模糊。随后,石某与刘某借故支开田某等人将小丽抱上吴某的电动三轮车,驱车来到水源洞附近桥头的河堤旁对小丽进行猥亵,两人轮流对小丽多次实施奸淫。次日,小丽和男友等人将石某扭送公安机关。同月28日刘某被凌云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刘某为达到奸淫的目的,违背妇女意志使用下药的卑鄙手段使被害人出现昏迷无法反抗,共同对被害人进行奸淫,被告石某因自身原因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强奸罪。事发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廖敏秀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