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向官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缴获的作案工具射钉枪一支、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2015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向官伙同杨阿邕(在逃)经密谋并准备好作案工具后以乘车为由,骗被害人何某驾驶的小客车行驶到省道321线160KM 820M处时,被告人向官与杨阿邕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经改装过能正常射击的射钉枪等工具将被害人何某控制住,后将被害人从驾驶室拖到后排座位逼迫其交出钱财。因被路人发现,被告人向官与同伙杨阿邕未抢劫到财物即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官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持抢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向官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向官持经改装并能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射钉枪对被害人进行抢劫,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对被告人向官进行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向官自愿认罪,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向官持枪抢劫未遂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向官依法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