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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遭车祸误工费是否支持?

作者:岑丽华  发布时间:2015-07-13 17:55:1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4年8月6日15时许,广西那坡县青年小刚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为大刚)由那坡中学往那坡猛进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那中路56号前路段由西往东穿过时,碰撞到行人梁婆婆,造成梁婆婆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3日,那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那公交认字[2014]第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未迅速报警,变动现场后,未注明位置,致使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证据不充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认定小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梁婆婆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梁婆婆到那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8月21日出院,共住院16天,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避免剧烈活动;定期复查胸部及肋骨CT;带药出院;不适随诊。小刚支付梁婆婆住院期间所有的医药费用。2015年4月27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婆婆因本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另查明,梁婆婆属农村居民。小刚驾驶桂的二轮摩托车没有投保交强险。事后,梁婆婆因车祸造成的损失与小刚协商未果,遂将小刚、大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连带赔偿以下损失:误工费71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交通费800元、住宿费1000元、护理费8165元、营养费2000元、抚养费5987元、残疾赔偿金23305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以上共计60660元。

       审判

       本案中,梁婆婆系70周岁的农村居民,现无充分、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其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对于其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那坡县法院判决:小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梁婆婆赔偿款共计13831元,大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由公安机关作出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采信,事故认定书确认小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的事故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大刚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将存在缺陷的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小刚行驶,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婆婆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来计算。 梁婆婆诉请的各项损失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首先,根据提供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应属于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第二,关于误工费,本案中,系年龄为70周岁的农村居民,现无充分、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其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应不予支持,但本案中方自愿承认并同意给付的除外。第三,关于交通费及住宿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提供的交通费票据虽然与就医人数、时间、地点不相符,其来往医院就医、定残确已开支,但诉请过高,根据那坡至百色的车票为90元,本院情支持交通费为500元、住宿费为300元。第四,护理费及营养费,虽医疗机未给予明确意见,但鉴于年事已高,住院期间16天需要亲属全程陪护并加强营养,根据农业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费本院酌情支持1070元、营养费酌情支持800元。第五,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因伤造成十级伤残,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第六,关于抚养费的诉求,梁婆婆以其成年儿子黄大已经离婚并且属于肢体一级残疾,以此主张其儿子及孙女的抚养费,因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梁婆婆的收入状况及被扶养人是否由原告直接抚养,故不予支持。法院对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进行逐一核对后,确定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831元。

       故本案中,梁婆婆系70周岁的农村居民,现无充分、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其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对于其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责任编辑:黄韵静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