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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经营,自食其果
作者:罗丽莉  发布时间:2015-07-06 09:58:15 打印 字号: | |

       街头商贩占道经营是我国许多城市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占道经营常常导致交通无序堵塞、污染环境、甚至影响市容,且一直是市民投诉的热点。即使市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占道经营的的整治力度,但占道经营的现象仍屡禁不止。日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三起百色市市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15日做出的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行审查。

       位于百色市新兴路第二建筑公司一楼的出租门面,有三家涉案的承租人(即被申请人)经营小家电、皮箱、包类等商品,在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理部门核准的情况下,长期将小家电箱包等商品摆在人行街道上展示并经营,严重影响了行人的通行,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市民反映强烈并多次投诉。这些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城市公共场地经营。从2012年1月起,申请人百色市市政管理局在巡查发现后曾多次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和纠正,先后于2014年4月8日和2014年7月16日两次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但被申请执行人并不把整治当一回事,无视法律和法规,依然我行我素占道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的占用城市公共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作为负责本区域城市道路管理职能部门,经调查取证,责令被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仍违法占道经营,在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权利义务后,依《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责令停止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对三家涉案的被申请人分别处以4800元行政处罚。

       三家涉案的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鉴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本院对申请人强制执行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裁定:申请人百色市市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三家涉案的被申请人对法院送达的行政裁定书没有异议,但都请求在裁定书生效后15天缴纳罚款。

责任编辑:黄韵静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