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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三贼偷车后又偷鸡 鸡叫声暴露罪行获刑八个月
作者:石凤鸾 邓莲  发布时间:2015-06-18 08:52:5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广南县青年熊小天、陆迁出、熊西盗走胡某三轮摩托车后驱车到广西那坡县打算卖出,结果却上演了一出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的闹剧,熊小天、陆迁出两人在偷鸡现场被群众当场抓获,熊西逃离现场。6月16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熊小天、陆迁出两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4年11月2日凌晨,熊小天、陆迁出、熊西(在逃)在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黑支果乡娄碧祥家院子内盗走胡某停放的一辆红色正三轮摩托车,并由陆迁出驾驶,与熊小天、熊西两人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一同驶往广西那坡县百省乡打算转手卖出。3日凌晨三人驱偷来的三轮摩托车到广西那坡县百省乡上荣村上荣屯,看见农家鸡后,心中贼念渐起,三人一人放风,两人潜入鸡房抓鸡,鸡叫声惊醒主人,三人行窃行为暴露,熊小天被群众当场抓获扭送派出所。公安民警经过盘问,发现三人行驶的红色正三轮摩托车是偷窃而来,这时三人的罪行才暴露出来。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熊小天、陆迁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7,547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熊小天、陆迁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均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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