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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到水库游玩溺亡 家长疏于监管担责90%
作者:李婉婉 罗婷巍  发布时间:2015-06-11 10:56:50 打印 字号: | |

       14岁的少年李某私自到水库游玩,不幸溺水身亡,李某的父母认为水库管理者及同行的4人对李某的溺水死亡均负有责任,遂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4年7月13日,李某与4个小伙伴一起,前往百色市右江区六塘水库游玩。5人游玩过程中,李某在水库坝首浸入水中步梯处不慎滑倒落水,同行的4人立即对李某施救并对外呼救,但仍挽回不了李某的生命。2个小时后,李某才被打捞上岸,确认已死亡。

       李某的父母认为,李某是受4个朋友的邀请才前往水库,因此该4人对李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关系。此外,水库坝首面积较大,水较深,坝首步梯长期浸泡在水中长满青苔,非常湿滑,具较大危险性,但水库的管理者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与李某落水身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4个朋友及水库管理者应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六塘水库主要作用为防洪、抗旱、农业灌溉。六塘水库坝首有公共路径穿过,坝首水域一侧建有约五十厘米高水泥栏,该侧步梯入口被水泥栏封堵。

       法院认为,六塘水库作为一个投入使用近六十年的水库,其危险性为公众共知,自然人在水库周边活动应尽谨慎义务。李某事发时已年满14岁,自身不识水性,其对自己接近六塘水库水域的危险性应有相应认知能力,且坝首水域一侧包括步梯入口在内的边沿已被水泥栏阻拦,可判断该步梯非供公众使用,但李某仍跨越坝首水泥栏下行至水边游玩并站立于浸水步梯处,置自身于危险境地,导致溺水身亡。李某知其行为危险性却持轻信、放任能避免的态度,是导致自身溺水身亡的直接原因。李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李某疏于安全教育,放任其外出游玩,有违安全教育及行为监管的责任。

       然而,六塘水库地理位置偏僻,但亦有交通路径通至水库并穿过大坝,水库水域边沿开设为公众垂钓场所,公众到达、途经六塘水库为必然,水库管理者有必要提醒公众在水库区域活动的危险性,但事发地点及周边无警示性提示,存在安全隐患。水库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对李某溺亡存在一定过失。

       此外,未有证据证明同行4人就李某落水存在过错,且4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李某遇险时已尽所能救助,故法院认为该4人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确认李某的父母对李某的死亡损失承担90%的责任,判决由水库管理者承担10%的责任,驳回李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李婉婉 罗婷巍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