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东县杨某不满被解雇,无理阻挠雇主营运,导致雇主覃某租用的水泥散装车被迫停放在水泥公司长达20天。不久前,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财产侵权纠纷案,依法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杨某赔偿覃某经济损失9000元。
2013年1月起,田东县的覃某租用一辆水泥罐车经营水泥运输,每月租金1.35万元。覃某雇杨某驾驶水泥罐车。同年6月,覃某将罐车司机换成自己的堂弟。杨某十分不满,伺机报复。同年7月1日,覃某堂弟驾驶罐车满载水泥从一家水泥公司出来,被杨某挡住去路。覃某堂弟无奈,只好把车辆停放在水泥公司的停车场。两天后,堂弟回到水泥公司欲将罐车开走,又遭到杨某阻挠。同年7月13日,覃某安排另一辆车去转运这辆车上的水泥,再次遭到杨某百般干扰,转运未成功。7月19日,在水泥公司相关人员协调下,覃某的这辆水泥罐车才得以驶离。
事后,覃某向田东县人民法院起诉,以杨某阻挠其水泥罐车的正常营运造成经济损失为由,索赔1.4万元。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覃某发生雇佣纠纷后,杨某多次阻挠覃某雇请的司机正常工作,导致罐车停运20天,给覃某造成经济损失,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覃某无法证实自己的营运损失,因此其经济损失为租赁罐车20天的租金损失。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法院宣判后,覃某、杨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构成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有违法行为;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就是赔偿损失。
本案中,即便杨某是覃某雇佣的司机,覃某在此期间另行安排他人驾车前去装运水泥,杨某也无权阻挠和干涉,他只能要求覃某按约定支付其劳务报酬。覃某解雇杨某后,即使存在纠纷,杨某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杨某阻挠覃某安排的司机驾驶装运水泥的车辆离开水泥公司,属于故意非法干涉覃某的营运行为,由此导致覃某无法使用租赁车辆但又必须按租赁合同支付相应的费用。这笔费用即为覃某的经济损失。因此,杨某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覃某的租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