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男子韦某伙同他人先后两次盗窃县行政广场喷泉池内的铜质喷头共计500余只。凌云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宣判此案,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月的一天凌晨韦某和黄某、林某(二人已另案处理),趁夜深人静之机,来到凌云县行政广场,分别从靠近行政会议中心一侧爬入喷泉池内拧下池内的DN20型铜制喷头250只,DN25型电子孔雀喷头43只和DN65型擎天柱喷头12只。次日早上,三人将所盗喷头出售,获得赃款400元,三人随后将其挥霍。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喷头的价值为人民币16,617元。
一个月后被告韦某又采用相同的方法,在同一地点再次爬入喷泉池内,盗走DN20型欢乐跑泉喷头151只、DN25型电子孔雀喷头43只和DN65型擎天柱喷头10只。次日早上将盗得的喷头出售给废品回收店,获得赃款400元。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喷头的价值为人民币17,05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二次,价值合计人民币33,6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韦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凌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