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翟某某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追缴违法所得32800元。
2014年4月11日至同年7月11日,被告人翟某某受覃某某雇佣,主管覃某某开设的赌场,每个月的固定工资是4,500元人民币,其主要负责资金结算,安排员工具体工作等事宜。翟某某受雇期间,赌场违法所得32,800元均存入其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每月留足自己的4,500元工资后支取给覃某某或按覃某某的授意进行开支。截至2014年7月,翟某某离开该赌场时,其在该赌场获得的工资合计为13,500元。2014年7月16日,韦某某受雇接替翟某某在该赌场的主管工作,直至2014年10月20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时止。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翟某某在某发廊附近居民楼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经鉴定,该赌场的单挑机、捕鱼机、狮王争霸机均具有荧屏积分的赌博功能。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为牟利,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受聘经营管理该赌场,负责资金结算、管理员工等事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翟某某在2014年4月11日至同年7月11日受雇管理赌场期间,该赌场的违法所得为32,800元,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翟某某在覃某某指使下实施协助管理赌场、赌资结算等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