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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之殇 多年好友因为一扇门法庭相见
作者:廖敏秀  发布时间:2015-06-03 09:11:38 打印 字号: | |

        凌云人冉某和涂某是相识多年的老友,两家人数年如亲人般相处,于是相约一起购买地皮毗邻而居。冉某先动工建好楼房入住,涂某也旋即开工。然而就是在涂某装修过程中两家人因一扇大门起冲突,最后对簿公堂真是伤了友情又折金。

        2014年底涂某建房时因为没有采取防护设施,振动板将水泥浆飞溅到冉某家的大门板上,最终导致冉某家门板原油漆消失殆尽变成灰白色。冉某要求涂某按目前大门市价赔偿一万余元损失费。涂某则称每层倒板后自己都在冉某参与和监督下清洗大门,最后一次还用市面上较好的清洁剂清洗前后门,现前门褪色后门却没有。大门褪色的原因较多涂某只愿意承担相应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他愿按冉某当年购买大门的市场价五千元进行协商赔偿。

        冉某在明确表示不愿调解后,凌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造成原告前门板外面严重褪色损害原因以及被告的建房泥浆溅脏原告大门行为、被告的清洗行为与原告前门外面严重褪色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未经相关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作出结论,则本院无法予以认定。经释明,原告仍不同意申请做相关鉴定,致使损害原因无法认定,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恢复大门原状和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称被告使用某种药物水损害门板,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凌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82元。

责任编辑:廖敏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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