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购买广西靖西县古龙山景区门票的情况下,几名少女趁景区工作人员不在岗时进入景区拦水坝游泳,一名少女从水坝上往下跳,结果被水坝下面的排沙口吸住沉入水底,因水流太急无法被拉出而溺亡。事后,该少女家长将景区告上法院,要求景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万余元。根据该案的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判决景区承担30%的民事责任,赔偿该家长各项经济损失为5万多元。
2014年6月2日,正值端午节放假,就读于广西靖西县某一中学的初中生黄小兰与另外5名同伴相约去古龙山景区的漂流出口处游泳,在没有购买门票的情况下,黄小兰一行6人趁景区工作人员不在岗时进入到景区拦水坝,在浅水区游泳戏水十几分后,黄小兰走到水坝上,从水坝上往下跳,结果被水坝下面的排沙口吸住沉入水底,两名同伴见状马上过去拉,因水流太急无法拉出,遂向周围的大人呼救,后来有两年成年男子过来帮忙施救,几分钟后,也未能将黄小兰救出,结果黄小兰在排沙洞内溺亡。现场群众报警后,靖西县公安局湖润派出所和消防队随即赶来施救,仍无法将死者尸体打捞上来。6月3日上午,黄小兰尸体才被当地村民打捞上来。事发当晚,黄小兰的父母接到黄小兰出事的电话后立即从广东省佛山市包车回来处理后事。黄小兰的父母于2014年10月8日诉至靖西县人民法院,要求古龙山景区经营者古龙山旅游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6万余元。
综合全案的证据与事实,法院确认黄小兰父母各项经济损失为171874.60元。
法院认为,受害人黄小兰为已年满15周岁的初中生,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和认知能力,其对被告古龙山旅游公司树立的安全警示牌内容应当理解,对下水坝河道游泳的危险性应当知道,但其明知下河游泳存在危险仍然为之,对该溺亡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之父母即原告,由于工作关系,平时疏于对受害人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未尽安全教育及行为监管之责,本事故的发生主要系受害人安全意识淡薄及其监护人疏于安全教育监管所致,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过错责任。被告古龙山旅游公司系一个从事旅游业经营的企业法人,经营模式为封闭式管理,平时游客购票才能进入景区游览、漂流,虽然在景区出口处、拦水坝旁边等显著位置设置大红字“景区范围内严禁游泳,违者后果自负”、“河道内严禁游泳,违者后果自负”等警示标志,尽到了提示告知之义务,但对长年经河水侵蚀冲刷已不复存在的拦水坝下排沙口的防护网没有进行及时修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从而导致擅入景区游泳的受害人被河水吸入排沙口溺亡,对该溺亡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被告古龙山旅游公司承担30%的民事责任,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1874.60元×30%=51562.3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