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二进宫的男子黄海君自2013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窜至凌云县连续盗窃他人财物四次。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盗窃罪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海君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4年10月4日至10月18日期间,被告人黄海君因没钱用从平果县搭车来到凌云县城实施盗窃踏板摩托车,黄海君先是用双手把摩托车车头锁扭断,用螺丝刀打开车前盖,再用小刀把摩托车电门线接合处割断并重新接线的方式先后盗窃摩托车四辆,总价值26,756元人民币。后把盗得的摩托车开回平果县销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海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凌云县连续盗窃他人财物四次,价值合计人民币26,7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海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海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海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