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道捡到别人的卡取点钱都能罚这么重,我直接把银行卡交回柜台就没后面那么多事了,更不用往返西林那么多趟,都是贪小便宜惹的祸啊!”云南籍男子陈兴亮昨日来到西林法院缴纳罚金并如是说道。
被告人陈兴亮系云南广南县人,曾在广西西林县雇工帮助老板开展苗木种植。2014年12月4日10时许,被害人朱某在西林县八达镇迎宾路信用社的一台自动取款机办理业务后,不慎将银行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内;随后被告人陈兴亮来到该台自动取款机办理取款业务,发现取款机的插卡口无法插入银行卡,且取款机处于可取款操作界面,遂分四次将朱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0元和银行卡取走,将该款用于发放其雇佣开展苗木种植的工人工资、购买日用杂货及其妻子张某的外出路费等。事后,被告人陈兴亮将该卡丢弃于路边的垃圾桶内。因开通了账户变动短信提醒,被害人朱某随后收到了卡内资金被取走的通知,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两天后,被告人陈兴亮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并将案款人民币10000元及补偿被害人朱某重新办卡的费用人民币100元、总计人民币10100元交由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朱某,被害人朱某对被告人陈兴亮的行为表示谅解。
西林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借记或贷记卡进行诈骗,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被告人陈兴亮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冒用他人名义使用,领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陈兴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是自首;案发后能主动退出犯罪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朱某的办卡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庭审过程中也自愿认罪,故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遂当庭作出被告人陈兴亮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判决。被告人陈兴亮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缴纳了罚金,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