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仿真枪支案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芳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杨某是凌云县逻楼镇农民,2013年6月他在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能够改装火药枪的潘某并一同使用潘某携带的火枪和气枪在林场打猎。由于杨某是个军事迷,便当场委托潘某帮其购买枪支,并支付3700元人民币到潘某账户。后潘某又以改装枪支、购买铅弹、加装瞄准器等理由从杨某手中先后获得8600元人民币。2014年7月下旬由杨某使用的火药枪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该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购买枪支并没有造成公共安全危害,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我国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被告人杨某购买的仿真枪虽与真枪存在区别,但仍具备上述特征,射击后对人体有杀伤力,属国家管制枪支范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