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一)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罗某男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3月20日生育女儿罗丽,2000年4月2日生育儿子罗小某,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于2009年做了节育手术,200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由于原告做了节育手术不能再生育,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罗丽,被告拒不同意,于2014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女儿罗丽由原告抚养,儿子罗小某由被告抚养。
(二)案件争议焦点 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罗丽由谁抚养。
二、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原、被告对非婚生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和抚养的权利,且原告已做了结扎手术,不能再生育。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女儿罗丽由原告抚养,儿子罗小某由被告养。
三、裁判要点 本案涉及的是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虽然不被法律认可,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父母对于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均具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权而存在,并不因双方是否为合法夫妻而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