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一男子罗振文以到“友仔”家一起玩电脑为名,竟然心起窃意,乘主人不备先后两次进入卧室盗走金饰、现金。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振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罗振文来到本村王某富家跟王某富的孩子王某玉一起玩电脑游戏。在玩耍的过程中,罗振文发现王某富的卧室门未锁,便心生贪念乘主人不备时进入到王某富的卧室,顺手将放在床头柜抽屉里的一条金项链及金挂坠一起盗走。然后将项链及挂坠卖给凌云县商贸城一家珠宝店,获得赃款人民币8,000多元,所获赃款,罗振文全部尽情挥霍。
第一次得手后罗振文经过一段时间观察王某富并没有发现家中物品失窃,便计划第二次行窃。8月12日罗振文到王某富家里找王某玉玩耍,当天王某玉并不在家,罗振文借口上厕所,因厕所内没有卷筒纸, 罗振文来到二楼王某富的卧室找卷筒纸,其发现在卧室床头柜上放有一黑色手提袋,袋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876元,罗振文又再次得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振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和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振文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振文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且作案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