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即被告陈某向原告黄某支付钢材款38.3932万元及利息8.6万元,共计46.9932万元。被告陈某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黄某1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给原告黄某20万元,余款16.9932万元被告陈某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清给原告黄某。
陈某向黄某购买钢材。陈某于2014年1月30日向黄某出具欠条,内容为:“本人陈某共欠到西林县八达钢材店老板娘黄某钢材款人民币48.3932万元整,该项欠款限于2014年4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不付清,本人愿意从2014年4月30日起开始算利息,每10万元每月支付0.5万元利息给黄某。”过后陈某除了支付10万元钢材款给黄某外,余款38.3932万元至今未支付。
本案在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主持调解过程中,原告黄某要求增加利息数额,即要求被告陈某支付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利息,共计8.6万元,被告陈某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