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出生的凌云县男子蒙欢欢曾因盗窃罪三年内被法院判刑两次,但其并未能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刑满释放后不到两个月又实施入室盗窃,结果再次锒铛入狱。凌云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蒙欢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蒙欢欢2010年1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0年12月5日释放。2013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8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4年10月5日上午,蒙欢欢在凌云县城内伺机盗窃财物。当日11时许,蒙欢欢走到新秀社区西溪小区敖某家楼前,发现一楼大门未关闭屋子里没人,他随即悄悄入室伺机行窃。蒙欢欢来到七楼天台后使用木棍、椅子等物撬坏敖某房间的防盗窗,爬入卧室内,将失主的2部手机(盗窃后丢弃)、收藏的旧币及4块手表、2只银色手镯、6件玉石挂件、银色金属项链等物品盗走。被盗的物品中,能够进行估价鉴定的财物价值共计123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被盗物品退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蒙欢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欢欢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据此,凌云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