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靖西县一名男子在被宣告缓刑,却不思悔改,两个月后又当街扒窃。被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前后罪一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黄一天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状态时好时坏,有不良犯罪记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靖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宣告缓刑后黄一天却不思悔改,又干起了盗窃的行当。2014年11月18日11时许黄一天窜至靖西县新靖镇灵泉街农贸市场附近,尾随被害人黄某身后伺机扒窃,当黄某乙走到靖西县图书馆旁一路边摊缝补衣物时,黄一天用事先准备的镊子将黄某外衣右侧口袋里的1151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同年12月22日,靖西县公安局民警将黄一天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镊子一把。
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一天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靖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一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系扒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黄一天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前罪与后罪为同种类型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