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年初凌云县泗城镇平林村一男子韦联现,因低价购买盗窃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凌云县人民法院近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韦联现人民币罚金2000元。
2013年4月25日凌晨,罗玉才、何建强及陈林去到凌云县逻楼镇山逻村山逻屯1号,入室盗走欧阳克康住宅内的一台32寸黑色创维牌液晶电视机。同日7时许,被告人韦联现明知是盗窃赃物,为贪图便宜,按约定去到凌云县泗城镇“晴雨湾”夜宵摊附近河堤边,以700元的低价向罗玉才购买该电视机。经鉴定,该电视机价值为人民币1,79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电视机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联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仍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联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凌云县人民法院据此遂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