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一男子罗某庭曾因盗窃、敲诈勒索、贩卖毒品先后被法院判刑四次,但其并未能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刑满释放后不到三个月又实施扒窃,结果第五次锒铛入狱。凌云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罗某庭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家住凌云县下甲乡的罗某庭,今年34岁。200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08年8月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2009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4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6月14日才刑满释放。
2014年1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庭为了购买毒品吸食,与外号叫“老国”的男子在凌云县城内寻找扒窃目标。两人去到农贸市场辉煌网吧前,罗某庭从路人杨某的衣服口袋扒走一部黑色机身的步步高牌Y17T型智能手机。13时许,两人又去到电信广场,由罗某庭掩护,“老国”使用事先准备的扒窃钳夹子,从路人肖某玲的上衣口袋扒走一部白色机身的步步高牌Y11型智能手机。后罗某庭将所盗的黑色手机藏匿在其外套口袋,并放置在杨某华的理发店内。之后,罗某庭持所盗的白色手机去到农贸市场,欲再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黑色机身的步步高牌Y17T型智能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568元;白色机身的步步高牌Y11型智能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001元。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手机分别退给了被害人。
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25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根据此次犯罪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