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自家责任山上的杉木被杂木挤压影响杉木的生长,就随手砍伐当柴火烧掉,没想竟触犯刑法。2015年3月12日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潘启良人民币二千元罚金。
潘启良是凌云县罗家湾人,今年50岁。2010年至2011年间,因自家林地附近的杂木影响了杉木苗的生长,潘启良便持柴刀和手锯砍伐了已被政府划封为自治区级水源林自然保护区的杂木15株,并将砍伐的林木拿回家当作柴火烧掉。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测及鉴定,被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6227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启良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水源林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潘启良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且盗伐林木的目的也是为了生产生活,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