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东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东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被告人李某东退缴的涉案款项人民币1.43万元,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账外涉案款项人民币32.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至2012年间,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水利局局长的被告人李某东在工作中授意其下属通过虚假名目开具税票、虚假列支接待费、油费、虚报差旅费等支出方式,多次套取财政回拨的水资源费累计人民币141.1272万元;通过安排本单位技术设计人员利用工作时间以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名义开展该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套取县财政支付的、设计公司返还的项目设计费累计人民币92万元,并将上述两部分款项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节日福利费、向上级领导送礼、其本人及其他班子成员个人使用、本单位春节游园活动及其他开支费用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东身为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直接负责和主持水利部门工作的主管人员,多次违反国家关于水资源费使用的规定,通过虚假名目开具税票,虚假列支接待费、油费、虚报差旅费等支出方式,以单位名义多次套取国有资产水资源累计人民币141.1272元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节日福利费、向上级领导送礼、本单位春节游园活动及其他开支费用等,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李某东利用职务便利秘密将属于国有资产的“劳务设计费”人民币92万元中的人民币1万元分发给包括其本人在内的五名单位职工,系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因被告人李某东在接受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组织指挥的涉嫌贪污罪作案事实并退缴其非法所得,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