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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毒品0.08克 领刑八个月加罚2000元
作者:熊保明  发布时间:2015-03-18 08:54:43 打印 字号: | |

        3月11日,广西西林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光在百色市右江区爱新街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人民币15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乘车回到西林县城并入住西林县八达镇鑫源宾馆某号房。2014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光在该房间向吸毒人员彭某春出售少许毒品海洛因,因当时彭某春没钱支付毒资,遂将一部手机作价人民币50元抵押给被告人李某光,待有钱后赎回,彭某春当场将该毒品海洛因吸食完毕。随后吸毒人员黄某森也来到该房间找到被告人李某光,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接报后在鑫源宾馆将三人抓获,从被告人李某光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白色手机一部、注射器一支,从黄某森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小包(毛重0.14克,净重0.08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黄某森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光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0.08克,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光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光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韵静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