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县平马镇的李某将自己所有的一部大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并聘请赵某为该车的司机。2014年10月的一天,赵某在家休息时,发现邻居黄某家因无人在家遭小偷行窃,赵某发现后急追该小偷,因奔跑速度过快,赵某不慎摔倒至右脚受伤,为此支付了5000多元医疗费。赵某认为其系李某的雇员,应由李某承担其医疗费,但李某拒绝支付。赵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5000元。田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将邻居黄某列为被告而不是李某,经法院释明后,赵某仍坚持起诉李某,不同意变更被告。法院最后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该案中李某与赵某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但认定雇员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雇员从事工作的性质;二是雇员是否是在受雇的时间内因工作遭受损害。就该案而言,赵某虽受雇于李某从事驾驶工作,但其制止小偷对邻居黄某家的行窃并非其受雇的工作职务所需,赵某的受伤与履行职务没有内在的必然关系,其遭受的损害依法不适用雇主与雇员间的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其因见义勇为的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应由受益人黄某给予补偿。但赵某经法院释明后仍不同意变更被告,法院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