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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施工中包工头坠楼身亡 安全防护不当担主责
作者:罗将  发布时间:2015-03-12 09:25:16 打印 字号: | |

        包工头无建筑资质组织民间施工队,承建无土地使用证的农村自建房时,意外坠楼身亡引发纷争,法院判决平息事端。   

        2013年8月29日,被告梁兴健与原告林风湘的丈夫陆明展签订建房合同,约定陆明展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建被告梁兴健一栋一至四层半框架楼房,自负施工安全。随后,在未取得建筑工程资质的情况下,陆明展便以其为工头,原告及黄杰等人为队员组成民间施工队,按合同建造被告楼房。2013年11月5日下午5时许,施工队在浇注第二层立柱时,因石粉不够,陆明展用吊机将地面上的石粉吊上楼使用。就在这时,由于机械操作原因陆明展连人带机械掉到地面,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终因意见分歧太大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梁兴健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63万余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被告辩称,建房过程中被告没有指示陆明展等人怎么建房,没有对陆明展实施侵权行为,陆明展的死亡是其自身没尽到注意安全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所致。同时,出示了《建房合同书》中陆明展自负施工安全,发生意外与其无关的相关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梁兴健作为定作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建房,明知包工头陆明展无建筑资质,仍将房屋发包给其承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工头陆明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无相应建筑资质仍从事承包建房活动,并且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此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2259.52元;原告承担受理费3313元,被告承担受理费385元。

责任编辑:黄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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