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亿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居住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的被告人吴某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7日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9月3日刑满释放,但被告人吴某亿并没有彻底悔改。十年后的2014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吴某亿流窜到广西西林县城实施入户盗窃活动,期间共作案五起,盗得现金、手机、手提电脑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8931元,盗窃所得财物均用于其个人使用或变卖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告人吴某亿盗得的部分财物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进入他人住所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9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吴某亿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故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吴某亿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