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东县老农夫李某从自家室内拉电线到户外田边安装抽水机抽水灌溉农田,在抽水作业时,不慎触电身亡。其家属将供电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6万余元。日前,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农村电网建设工程施工,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对包括田东县林逢镇坛河村龙树屯李某在内的2万户农户实施电能表更换工程。更换工程含更换电表箱及单相电子表,没有包括漏电保护装置。2013年8月10日,该县供电公司对以上资产进行接收管理维护。该县供电公司做为农网改造后电力设施的管理、维护者,未告知用电户本次农网改造没有包括安装漏电保护器,也未告知需自行安装。
田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触电线路为220V低压,依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李某作为成年人,私自接拉电线抽水,因自身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触电事故发生,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被告该县供电公司对农户未尽到告知义务,在事故中应负次要责任,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李某死亡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64 076元,被告供电公司按责任比例向李某家属赔偿21 108元。后李某家属不服判决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