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花2万元办理了一本假房产证,并用该证做抵押,到投资公司骗取借款10万元,最终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6月,黄某与覃某(另案处理)合谋以黄某的名义办一本虚假房屋所有权证,然后用以抵押借款骗取钱财。两人约定所借得的钱款除去成本后余款两人平分,借款两人共同偿还。随后,覃某找人办好了一本产权人为黄某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6月2日,黄某持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在覃某的带领下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某投资咨询公司,以做个体生意为由,用该虚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给公司法人代表赵某借款8万元,黄某支付第一个月利息4800元给赵某,剩余借款扣除办假证费2万元以及给付公司业务员的辛苦费后,两人平分。同年7月2日,黄某再次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继续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向赵某签写借条,借款2万元,黄某支付了第一个月利息2000元。不多久,黄某和覃某两人行径败露,黄某得知覃某被抓获后,于2014年8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担保,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黄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是初犯,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