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登记许可纠纷行政案件,并当庭宣判撤销被告田东县民政局给原告王某和第三人陈祥(弟)结婚登记行政行为,责令被告给予原告王某和第三人陈吉补办结婚登记。
第三人陈吉、陈祥是兄弟关系。2003年7月31日,第三人陈吉和原告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由于当时陈吉的身份证丢失,陈吉就冒用其弟陈祥的身份证和家庭户口簿等证件,与原告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身份及材料进行审查后,给予陈祥、王某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结婚证书。陈吉和王某登记结婚后便共同外出务工,并生育有了小孩。随着小孩年龄的增长,加上陈祥已到结婚年纪,按现在的状况弟弟陈祥是无法申请结婚登记的,陈吉和王某都很是着急,不知如何是好。经过咨询相关法律人士,王某决定今年返乡过春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们两人数十年的心结。
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吉和王某登记结婚结为夫妻,但结婚证书上登记的名字却是陈祥和王某。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查验婚姻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是婚姻登记部门履行结婚登记的必经程序,但没有赋予婚姻登记部门更多的手段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被告田东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在仔细查验证件及对比照片后才对原告王某和第三人陈祥进行婚姻登记。被告在办理王某与陈祥结婚登记的行政程序中已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尽到了法定的审查职责,其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合法。但由于第三人陈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身份进行婚姻登记,导致被告为第三人陈祥与王某进行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而错误的婚姻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纠正。田东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