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捡到的“狗头金”应花落谁家?

作者:许家华  发布时间:2015-02-11 09:01:51 打印 字号: | |

        最近,网上热炒一位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据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围绕着这块“狗头金”的归属,媒体、律师、社会公众都有不同的观点。一些律师表示,“狗头金”是矿藏,应上缴国家,否则将涉嫌“侵占罪“,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单独一块从地表上捡拾到的“狗头金”算不上矿产资源,应由拾获者自行处理。显然,这块“狗头金”所引发的效应超出了当事者的预料。那么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角度分析,“狗头金”到底花落谁家呢?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那么,狗头金属不属于矿藏?笔者认为狗头金是矿产品,但不是矿藏。所谓矿藏,又称为矿产资源,是指具有一定体积和容量的矿产的总称。单独的一个个体的矿石,也就是一块狗头金,当然不能称之为矿藏。

        在法律概念上,我们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矿产品和矿藏的区别。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的管理和保护,如需大规模开采,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即是触犯国家法律。牧民意外捡到一块“狗头金”,并不是矿产资源,奕不能成为矿藏,应属于民法领域的无主物。因此,根据先占的原则,牧民可以取得“狗头金”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那么,这块“狗头金是不是埋藏物,或者是隐藏物呢?牧民是在地表上偶然捡得的,显然也并不是属于埋藏物、隐藏物。因此,这块“狗头金”应是无主物,就不能将“狗头金”视为国家所有。牧民捡到无主物,按照物权法的先占理论,当然享有“狗头金”的所有权。

责任编辑:黄韵静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