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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一农民无证砍伐自家林木而在狱中过春节
作者:岑丽华 林荣先  发布时间:2015-02-11 08:52:13 打印 字号: | |
  那坡县德隆乡农民李刚,欲用自家林地与他人合伙种植田七,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砍伐自家林地上的杂木林,结果触犯了法律。2月9日,那坡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羊年的春节,李刚只能在监狱中度过了。

     2014年9月12日,李刚以种植田七为由,在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家位于“弄内”坡上的林木。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砍伐的林木面积为9.45公顷(141.75亩),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10立方米。

     案发后,李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无证砍伐林木行为。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李刚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李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之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之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责任编辑:岑丽华 林荣先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